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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30 1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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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园发[2016]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参照《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规定,结合本单位技术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三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或可以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区科委)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四条 违反《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九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低于三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裁量规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七条 对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应当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给违法行为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敦促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进行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妨碍、抗拒执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实施从重处罚的。
  第四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本单位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要实行登记制度,对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制作会议纪要,归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技术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基准,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淀园管委会
  2016年1月28日
附件: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技术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16年版)
 
原文链接:http://www.bjhd.gov.cn/hdy/cyzc/hdqzc/201810/t20181027_39126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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