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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区“十三五”期间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24 14: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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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行规发[2018]5号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推进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的实施意见》,把绿色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全面推进我区低碳生态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要求,切实提升我区公共建筑能效水平,降低我区建筑能耗总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将城市发展建设与节能减排紧密结合,以技术进步、制度创新为动力,积极创建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我区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不断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降低我区既有公共建筑能耗水平,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为我区加快建设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提质增效。
  二、工作目标
  本意见所称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给排水系统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并达到节能率要求的项目。
  到“十三五”期末,完成150万平方米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改造项目平均节能率不小于15%,大型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不小于20%,切实提升我区公共建筑能效水平,降低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为我区节能减排、建造生态宜居之区作出贡献。
  三、基本要求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政策激励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率先对能耗高的机关办公建筑、区属企业公共建筑、三甲医院等开展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其中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任务面积的60%。
  (二)重点突出,统筹兼顾
  聚焦中关村大街沿线及中关村西区、园区内各企业、政府部门产权的公共建筑,以此次绿色化改造工作为契机,全面提升中关村科学城重点区域的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带动全区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
  (三)完善服务,政策激励
  通过制定鼓励政策、提供技术服务,调动业主和节能服务机构参与我区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的形成。
  四、实施对象和改造模式
  实施改造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用房(如车站建筑等)。
  2.项目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动力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给排水系统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
  3.改造模式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或PPP 模式实施。商业建筑、商务办公、医疗建筑、酒店建筑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政府办公建筑由政府牵头组织改造,采用政府投资或PPP运作等模式。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多家单位共同实施、业主委托等方式进行节能改造。
  4.改造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1年时间的连续的能源消费账单、用电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五、组织实施
  (一)摸底调查
  以各街镇辖区为单位,按照“全面摸排、突出重点、指标筛选”的工作思路,建立我区公建改造台账。同时,依托北京市“公共建筑电耗限额管理平台”的电耗数据,以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近3年能耗水平稳定、能耗水平超过平均能耗指标为原则,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
  (二)项目申报
  1.申报单位为项目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改造前,申报单位应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节能诊断,编制改造方案,并签订节能改造合同。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节能服务公司应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3.申报单位于每年2月和8月登录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服务平台对改造项目进行集中申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改造方案、改造项目合同等材料(格式参照《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就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市级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库。
  4.项目应自申报完成之日起1年内完成改造。
  (三)审核验收
  1.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应组织项目各方进行专项验收,出具《改造项目专项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2.专项验收合格且试运行满12个月的项目,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改造项目的改造建筑面积和节能率进行审核,并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通过的,推荐申请市级奖励,并根据市级补贴情况给予相应区级财政补贴。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成立海淀区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联席会议,研究与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有关的实施政策和重要措施,协调各个部门间的工作,处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国资委、区卫计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海淀园管委会、区财政局、区房管局、规划海淀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处、区北部办(大街办)、西区办、区供电公司、各街镇、相关区属企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分管的区域或分管的行业加强公建绿色化改造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所管范围内的公建业主单位了解本次公建绿色化改造的方式、意义、补贴政策。同时,在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范围内,在不增加审批环节的基础上,对本区的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实施监督、管理、服务,确保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得到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国资委、区卫计委、区商务委、区旅游委、区教委、海淀园管委会、规划海淀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处、区北部办(大街办)、西区办。
  (二)明确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区公建绿色化改造的牵头统筹工作,负责制定全区改造计划、技术支持、政策讲解、组织验收、申请补贴等相关工作。
  各街镇要落实属地责任,把节能减排作为本区域的一项重点工程来抓,要牵头对本辖区内公共建筑组织排查摸底,针对摸底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尤其是在北京市能耗限额平台连续两年用能指标超限额20%的公共建筑优先制定改造计划。督促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节能改造。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助各街镇做好对相关企业的宣传、动员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完成好绿色化改造工作。
  (三)完善配套政策
  在享受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于完全由社会投资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项目,我区参照《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及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京建法〔2017〕12号)确定的市级奖励资金标准(市级标准:普通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率不低于20%的项目按30元∕平方米奖励),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各项目单位在取得市级奖励资金后,再申请区级奖励资金。区级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街镇要分别针对本行业公共建筑、属地内各公共建筑扎实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政策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每个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了解本次改造工作的政策和意义,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通过宣传动员,在全区创造有利于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的环境氛围,逐步形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需求市场,推动公共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发展。
  (五)强化过程监管
  强化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同时,应结合项目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高效推动项目建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建设任务,并确保节能效果。申报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区住建、财政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改造项目,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附件1: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申报书
附件2: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方案
附件3: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表
 
链接:http://www.bjhd.gov.cn/hdy/cyzc/hdqzc/201810/t20181027_39126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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