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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海淀区2019年节能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05 17: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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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行规发〔2019〕8号)和《海淀区2019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海发改〔2019〕302号)的要求,现组织开展海淀区2019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申报,项目申报期为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9月6日。我区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择优进行支持。

  特此通知。
 
海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为提升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支撑我区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提高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海淀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纳统的企业和机构。
 
  第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改,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奖励节能先进,构建节能降耗新机制,提高节能管理能力。
  1.节能改造项目。鼓励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节能新技术应用场景构建、自主创新节能新产品推广、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综合智慧能源系统及智能微电网系统建设。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
  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应用。在项目完工后,最高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支持金额500万元。
  3.对本市给予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配套支持。依据市级评审结果,最高给予1:1的区级配套资金,最高支持金额300万元。
  4.节能先进奖励。重点用于奖励节能试点、循环经济试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节约型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等。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5.节能降耗新机制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能源审计、清洁生产、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咨询服务、节能项目评审、节能监察等工作。 
  6.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七条 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对减少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作出贡献的单位。
  1.对产生和排放水、大气等主要污染物的印刷、工业涂装、有机化学品制造等行业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餐饮、汽修等三产服务业的减排支持。对于新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或进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后,达到北京市最新排放标准并产生减排效益的企业(单位),给予每家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资金补助。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减排项目。
 
  第八条 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示范区建设,鼓励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支持开展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对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开展综合节能改造节能效果明显的项目予以支持。符合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项目,按市级标准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对综合改造后节能率大于10%但未达到15%的公共建筑改造项目给予30元∕平方米的区级奖励资金。
  2.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绿色建筑项目。

原文链接:http://www.bjhd.gov.cn/zfxxgk/auto4488_51784/auto4488_52160/auto4488/auto4488_52175/201908/t20190806_43408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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