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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淀区协同创新服务奖励专项
发布时间:2018-07-04 22: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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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海发〔2018〕1号),推进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区域协同创新服务能力,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7号),制定发布海淀协同创新服务奖励专项。
一、支持政策
整合驻区高校、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企业资源,支持协同创新资源共享平台、科研设备租赁中心、共享型产业中试基地等创新服务机构发展,促进区域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一)支持各类创新服务载体设立创新驿站,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宣讲、需求发现、成果挖掘、服务对接、创新导师选聘等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创新驿站服务效果,给予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各类创新服务载体面向中小微科技企业需求,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实验试制、产品中试、创新支撑等创新服务,完善区域协同创新服务体系。根据服务项目的数量及效果,按照已完成协同创新券服务补贴额度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支持对象
本专项支持对象包括创新驿站和协同创新服务机构。创新驿站指在海淀区注册、已加盟协同创新平台、获得海淀园管委会挂牌的创新驿站机构。协同创新服务机构为在海淀区注册、已通过海淀园管委会认证的海淀协同创新券服务机构。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
本专项支持的范围为创新驿站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所发生的服务事项,协同创新服务机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协创券的服务事项,以海淀协同创新券平台的接收时间为准。
(二)创新驿站
申请创新驿站专项的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年度内推荐在海淀注册和纳税的会员企业和加盟服务机构总数应不少于15家;海外创新驿站,申报年度内推荐在海外以及海淀注册的会员企业和加盟服务机构总数应不少于15家;
2.在协同创新平台上推荐发布的内部科技创新成果总数不少于15项,或申报年度内发掘海淀区企业研发创新需求不少于10项;
3.申报单位应组建有创新导师队伍,且申报年度内推荐创新导师人数不少于10人;
4.积极开展创新资源对接,申报年度内促成对接项目不少于10项(项目方中至少一方须在海淀区注册);
5.申报年度内组织有关政策宣讲、培训、专业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场。
(三)服务机构
申请协同创新服务政策的机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机构为中小微科技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分析检测、实验试制、产业中试、创新支撑等创新服务。
2.申报年度内通过海淀协同创新券平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项目总数不少于10项。
四、受理时间及受理单位
受理截止时间:2018年8月8日
受理单位:海淀园管委会(区科委)科技发展处
原文链接:http://www.bjhd.gov.cn/ztzl2014/zxzt/Afour/sbzn/CXSTHJ/xtcxfw/201807/t20180704_1520377.htm